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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甘林资函(2015)279号
发布日期:2019-09-26字号:[ ]


各市(州)林业(农林、生态建设管理)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

    2015年3月3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5日修订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办法》精神,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现将《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审核审批内容、程序及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内容,充分认识《办法》对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必须依据已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一张图”数据库,按照《办法》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条件,认真审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一张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杜绝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弄虚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未批先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确保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三、为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办法》规定,除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对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内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县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及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前介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前期工作,引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集约、节约使用林地,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今后,凡使用林地申请,必须按照《甘肃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甘林资函〔2015〕23号)要求,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报纸质申请材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不进行网上申报的,省政务大厅不予受理纸质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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