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两山林政管理,及时发现制止非法占地、乱搭乱建、毁林开挖等行为,确保林地安全,促进日常巡查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xml:namespace>
第二条 林地巡查分为:承包单位自查、林管站巡查、县(区)指挥部检查、市指挥部抽查。
第三条 承包单位和各林管站主要检查承包林区内毁林开垦,擅自挖沙、采石、取土,盗伐、滥伐树木,放牧、猎捕野生动物,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毁坏林业基础设施,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野外用火、火灾隐患,超标排放污水,毁坏林木植被等禁止行为。
承包单位,发现禁止(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记录在册,作为林管站、县(区)指挥部、市指挥部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县(区)指挥部主要针对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并对巡查结果进行抽查。
检查主体为各县(区)指挥部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指挥部抽查主要是指对林管站巡查、 县(区)指挥部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并对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抽查的主体为市指挥部专职工作人员。
以上自查、巡查、检查和抽查以人工抽查及手工记录为主。
各管护站检查频次为每十天一次,记录在册,每十天上报县(区)指挥部。
县(区)指挥部检查频率为对管护林区每十天检查一次并记录在册,并将记录每十天上报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抽查频率为对林区每月至少全程抽查一次并记录在册,并将记录每月上报市指挥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巡查人员应佩戴袖标,配备必要的工作工具。
第七条 巡查人员应本着全面、细致、负责、及时纠正的工作原则进行林地巡查。
对巡查中发现的侵害林地资源的苗头性的行为,应及时制止,下发告知通知书。
对巡查中发现的垃圾、废渣、污水等能清除的须立即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上报县(区)指挥部,按职责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理。
对毁林开垦,擅自挖沙、采石、取土,盗伐、滥伐树木,放牧、猎捕野生动物,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毁坏林业基础设施等行为应进行记录;详细记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检查组负责人。
第八条 巡查人员对于巡查中发现而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检查组负责人汇报,检查组对确需统一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时立即向上级检查组汇报。
第九条 对于违法案件,达到立案标准,应上报森林公安局。
第十条 实行“月”报告制度。按照市指挥部制作下发的《南北两山林地巡查情况登记表》、《南北两山林政执法情况登记表》,县(区)对林地巡查和林政执法进行旬报和月报(没有发现本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也要进行记录并上报)。
第十一条 巡查记录应真实、完整,在巡查记录上应有巡查人员签名及时间确认,照片上应附有日期、地点,严禁伪造巡查记录。
第十二条 对原巡查发现的禁止行为,应对禁止行为的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及记录。
第十三条 对四类检查记录应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在检查中发现承包单位在自查过程中不尽责造成重大影响的,在系统内部通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对瞒报、谎报、伙同他人毁林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承包合同;后果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收回林地,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林管站不尽责的,本年度不能评先选优,并在系统内部通报;造成重大影响的,在系统内部给予通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瞒报、谎报、伙同他人毁林或造成较大损失的,解除聘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区)指挥部检查工作人员,在南北两山绿化管理巡查工作中履职不力、徇私舞弊的,本年度不能评先选优,并在系统内部通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县(区)政府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指挥部抽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本年度不能评先选优,并在系统内部通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处室及责任人由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1.《林地巡查处置流程图》
2.《南北两山林地巡查情况登记表》
3.《南北两山林政执法情况登记表》
林地巡查处置流程图
发现《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上级巡查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