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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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4-07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行政权力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综合开发处、计财处是政务信息公开主体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委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两山生态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生态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实施原则;

(二) 全面真实原则;

(三) 注重实效原则;

(四) 便于监督原则;

(五) 高效快捷原则。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主体应主动公开以下政务信息:

(一)本处室(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职权目录、领导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和期限、服务承诺、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政策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等情况;

(三)林业重大项目特别是基础建设项目、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及实施情况;

(四)生态项目投资方向、投资重点、建设规划、项目指南等情况;

(五)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六)重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招标、中标、采购结果等情况;

(八)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十)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决策和落实情况;

(十一)职权范围内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获得未在第六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务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免予公开的内容之外,政务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政务信息的公开形式:

(一)兰州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网站;

(二)今日头条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 两山系统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的范围相一致。需要领导班子或单位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公开;需要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行政权力,应长期公开;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信息,应随时公开。对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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