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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南北两山承包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27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北两山绿化承包管理,规范绿化承包行为,督促承包人履行法定义务,保护南北两山绿化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承包,促进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根据《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南北两山规划范围内的绿化承包和管理服务。

第三条  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南北两山绿化承包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北两山绿化承包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绿化承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北两山绿化承包是指依照兰州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和相关规定,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与承包人签订绿化承包合同,履行绿化职责、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自愿承包两山林地,可以向林权所属地的县(区)两山主管部门提出承包两山林地的申请。

    第六条 县(区)两山主管部门对提出承包两山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实力和承包目的进行调查了解,经县(区)两山指挥部研究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其承包申请的决定,对同意承包的,报县(区)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县(区)两山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签订、解除、变更须报市两山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南北两山绿化承包合同,应当使用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合同。

第八条 南北两山绿化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包林地的四至范围;

(二)承包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造林任务的完成期限;

(五) 资金的投入;

(六)造林面积、林木成活率、保存率、绿化率;

(七)林地资源管理及抚育管护要求;

(八)违约责任;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绿化林地,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时,县(区)南北两山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林地林木、基础设施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其评估报告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条 南北两山承包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承包合同连续两年完成绿化任务的,可以申请办理林权证。

林权证由所在县(区)南北两山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区)人民政府核发证书,林权期限最长为70年。

 

第三章  承包人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县(区)南北两山主管部门同意,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

继承、抵押、入股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利配套等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县(区)南北两山主管部门批准,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法流转,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流转过程中不得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承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植树造林、抚育管护和林地管理等任务;

    (二)绿化率稳定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建立健全承包绿化林地的管理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四)做好承包区域内防火、防盗、防汛及抗旱工作,积极预防地质灾害,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林地林木资源安全。                     

(五)接受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造林、水利设施、道路建设、有害生物防治和承包林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章  养林企业与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 绿化承包者造林绿化面积达到总承包面积70%以上,经所在县(区)南北两山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绿化30%的承包面积中,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文化、休闲、服务等养林企业和教学、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养林企业的认定,由县(区)南北两山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养林企业证书。

    养林企业应依法纳税,市、县(区)财政应当将养林企业所交税金中纳入本级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内按年度列支给养林企业,用于南北两山绿化。

    第十四条 绿化承包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立项和设计,由县(区)南北两山主管部门审查,按职责分工报请市南北两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重大绿化开发工程的设计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绿化开发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同时编报地质灾害预防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在主体项目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同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勘测设计和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绿化承包者开发项目必须向所在县(区)两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两山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会同申请材料随文上报市两山主管部门,经市两山主管部门相关处室现场调查、审核后,提交办公会议研究,根据会议决定做出批复。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属的县(区)两山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监督、实施。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县(区)南北两山主管部门按照市南北两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与绿化承包者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组织年度检查和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承包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承包者整改,巩固绿化成果。

第十八条 南北两山绿化承包年度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造林面积、数量及成活率;

    (二)水利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的管护和维修保养,灌溉用水计划及资金安排;

    (三)林地资源管理工作;

    (四)承包林地的使用和管护、防火制度和措施;

    (五)有害生物防治;

    (六)资金投入;

    (七)奖励、惩罚和责任追究;

    (八)需要纳入目标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南北两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与承包人建立主管、协作和配合的有效机制,预防和制止乱砍滥伐、乱采乱埋、乱建滥占等毁林、侵占林地及偷盗、破坏基础设施的行为,协助、配合森林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上述犯罪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县(区)南北两山主管部门根据承包合同和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当年绿化或者管护任务的绿化承包者,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或者管护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长期不完成绿化管护的承包单位,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南北两山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南北两山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南北两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南北两山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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